一名加拿大男子的报税操作引发税局调查。加拿大税务局(CRA)不认可这位纳税人干副业并抵扣开支。男子不服上诉,近日法庭判CRA赢,认为这名男子的抵税“不合理”。
据《财经邮报》报道,通常情况下,如果你开了一份副业,人们会认为你的目的是赚钱。但并非所有情况如此。
加拿大有些人实际上借副业的名义,把个人消费列为业务支出,再用由此产生的“亏损”抵消本职工作的收入,以此降低税单。
然而,如果你的副业并没有以足够的商业化方式运作,且缺乏真正盈利意图,那么相关亏损可能不被承认。这种操作方式很容易引发加拿大税务局的严查,近日法庭的一个宣判就是真是案例。
本月早些时候,加拿大一位纳税人把加拿大税务局告上税务法庭,质疑其否认他在 2019 年和 2020 年因干副业产生的亏损抵扣。
这位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起开始利用业余时间销售日用品和营养品,靠产品销售赚取佣金和差价。
据他描述,在本职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全职的行政工作之外,他每周要花 15 至 20 小时经营副业。
比如会通过见面或社交媒体与潜在客户接触,介绍产品(如洗发水、沐浴露和复合维生素)。若客户下单,他会在售价中加上 5%-15% 的“溢价”。然而他从产品官网订货并亲自送货,收取现金。
该纳税人称自己还参加了这个产业的领导力培训,与导师团队一起学习如何成功运营销售失业。他支付费用参加每周讲座、季度活动、商业研讨会和大会,并购买了大量书籍和光盘。
在 2019 年报税时,他申报总收入 3,150 加元,支出 6,404 加元,净亏损 3,254 加元。2020 年,他申报收入 5,556 加元,净亏损 12,684 加元。
但是,CRA 重新评估后认定他的安利业务并非真正的收入来源,因此不允许其亏损抵扣。
法院判决要点
法官回顾了案例法,特别是 2002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判例,该判例确立了判断纳税人是否拥有“收入来源”的标准。要扣除营业亏损,前提是你必须有一个收入来源。
最高法院明确:首先要判断纳税人从事的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主要属于个人性质。如果有个人因素存在,该活动必须具备足够的“商业性”才能被认定为收入来源。
在本案中,纳税人坚称其安利活动并无个人因素,完全是为了赚钱。但 CRA 认为,其参与销售更多是个人性质,称之为“带有商业色彩的业余爱好”。
法官审理后指出:2019 至 2020 年,该纳税人总共销售约 70 笔订单,收入仅 8,706 加元,客户不到 40 人,销售规模“非常有限”。
与此同时,他却声称每周花 15 至 20 小时投入安利,还频繁参加培训、外出参加大会,包括赴美的两场商业会议。
此外,他声称手机 70% 用于业务,申报超过 6,000 公里车辆里程作为业务用途。
但法官认为,他的投入规模远超支持其有限销售所需,更多反映了他想通过副业实现个人创业和自我发展的目标。
更严重的是,他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问题。例如,他没有将购入产品的成本计入费用,也就是说报表中没有“销售成本”。他辩称自己是和商户“合作”,因此不应将产品成本算作开支。
但法官指出,他买进再卖出,本质上利润就是售价与成本的差额,成本应计入费用。
若将商品成本计算在内,他在两年内总收入约 9,000 加元,毛利润不到 1,000 加元(按 10% 加价率),而支出超过 25,000 加元。这种严重亏损比例,结合缺乏盈利计划,是典型的“缺乏商业性”信号。
最终,法官驳回了纳税人上诉,裁定其 2019 和 2020 年的亏损均不得抵扣。
加拿大现在很多人都在干副业,这是额外收入来源。不过如果以此为理由用各种开支抵税一定要小心,合理合法是关键。
来源:超级生活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