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轰动大温华人社区的金鼎来换汇公司卷钱跑路事件近日迎来最新一份法院裁决。据Richmond News的报道,受害人之一的潘先生(音译)向换汇代理蔡女士(音译)追讨欠款,结果败诉。潘先生是一名地产经纪,换汇是他的客户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2020年1月,他通过蔡女士牵线,帮助一位客户通过金鼎来将237万人民币兑换成44.5万加元。但是存入人民币后,加元没有如约到账。潘先生自掏腰包,把加元支付给了自己的客户,并代替其向金鼎来追讨欠款。
金鼎来是董先生和刘女士经营的夫妻店。列治文市政府网站上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在2019年2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位于列治文3号路的百家店购物中心。
潘先生通过自己的妻子认识了做燕窝生意的蔡女士。蔡女士作为中间人,经常会把自己的客户介绍到金鼎来换汇。
2019年12月,潘先生通过金鼎来兑换了10万加元,在存入人民币后10天内分两次、以支票和现金形式收到了等值的加元。
此时,已经有其他客户,包括蔡女士本人,报告在中国存入人民币后,没有收到加元。蔡女士也在和潘先生沟通过程中,建议他不再继续通过电汇方式转账。
作为应对,金鼎来提供了一种新的兑换方式——客户向中国的指定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然后由加拿大本地的现金以银行汇票方式支付加元,绕过了香港中转的步骤。
2020年1月7日,刘女士告诉蔡女士,有三张银行汇票可供购买,日期和金额分别是:1月12日8.5万加元、1月16日23万加元和1月18日13万加元。
蔡女士随即联系了潘先生。得知潘先生的客户要购买这三张汇票后,蔡女士建议分3次存入人民币,确保每一次收到加元汇票后,再存入下一笔人民币。但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潘先生的客户一次性向指定账号存入了237万元人民币。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潘先生用自己的钱补给客户,并接管了债务,开始了漫漫追债之路。
蔡女士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人,并把“老板”董先生介绍给潘先生。双方直接沟通并达成了还款协议,董每个月支付1万加元,直到付清44.5万加元为止。但迄今为止,潘先生只收到了1.4万加元,其余43.1万加元如石沉大海。
2020年10月,潘先生针对董、刘夫妻和蔡女士提起民事索赔申请。起诉书中提出的索赔理由包括:违反合同、欺诈性失实陈述、疏忽性失实陈述、疏忽、不当得利,以及董某、刘某作为委托人对蔡某作为其代理人所犯的不当行为承担的责任。
2021年11月,潘先生成功获得针对董的缺席判决,金额为43.1万元加其他费用。他本来也可以获得针对刘女士的缺席判决,但却自动放弃了,理由是相信刘没有财产,“干巴巴”的缺席判决没有意义。
上周BC省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决是针对潘先生对蔡女士的索赔。审理过程中,其他两位通过蔡女士在金鼎来换汇并蒙受了损失的受害人也出庭作证。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潘先生对蔡女士的索赔理由均不成立。
首先,蔡女士是董某的代理人。在加拿大,债权人可以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索赔,但是不能同时对双方索赔。
潘先生追讨欠款都是和董某直接沟通,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也是事后告知蔡女士的。包括之前作出的缺席判决,也都是基于潘先生自主的选择。他以实际行动选择了董某作为债务人,因此不能同时要求蔡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疏忽性陈述的指控不成立。
潘先生称蔡女士于2020年1月7日表示,将在2020年1月12日至18日之间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这些陈述实际是关于未来行为,不能作为证明疏忽失实陈述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官指出,对未来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承诺更应该被理解为契约而不是陈述。对未来行为或未来事件的疏忽失实陈述的指控也不可在法律上提起诉讼。
再次,欺诈性失实陈述有很高的举证标准,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
欺诈性失实陈述有几个要素,包括:a) 被告向原告作出陈述;b) 该陈述实际上是错误的;c) 被告明知其虚假或在不知道其真假的情况下鲁莽地 制作;d) 原告被诱导根据陈述采取行动。
因此,本案需要明确:a)蔡女士在2020年1月7日潘先生客户存入人民币前后发表了哪些言论?b)这些陈述的哪些部分是错误的?c )蔡女士知道或应该知道 哪些陈述是虚假的?d)潘先生是否基于这些陈述而被诱导签订该协议?
蔡女士辩称自己介绍燕窝生意的客户给金鼎来是互利互惠的行为,并非故意牟利。这并未被法官采信。
实际上,从2019年5月开始,换汇过程就开始出现问题。蔡女士自己换汇也遭受了损失,之后她向金鼎来推荐了更多客户。法官认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弥补自己蔡女士自己的损失。
从法庭上的表现来看,潘先生能自信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反之,蔡女士显得“天真而且不太成熟”,“作证时明显不舒服”。
法官认为,潘先生是一个比蔡女士更具商业经验的人,之前也曾参与过货币交易。尽管蔡女士某些证词的可信度存疑,但法官仍然认为没有必要的、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蔡女士存在欺诈性失实陈述。
法官承认,潘先生在交易中蒙受了重大损失,并且追回欠款的“希望渺茫”。但蔡女士同样也是受害者,也蒙受了损失。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潘先生对蔡女士的索赔请求。
最终,法官驳回了对蔡女士的索赔请求。潘先生败诉,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还好,法官高抬贵手,仅仅要求其承担普通费用。通常情况下,如果欺诈索赔失败,会判给特殊费用。但法官认为,潘先生的主张并非毫无根据,对其征收特别费用是过度惩罚。
读完判决,不得不承认,在加拿大,打官司是技术活。英语好、商业经验丰富不代表知法懂法。熟人交易也未必可靠。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千万不要贪图小利,而置自身于风险之中。
来源:温房网综合Richmond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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