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份额相差20倍!温哥华华裔老人遗嘱遭法院驳回!

据Vancouver Sun报道:遗嘱是一个人在生前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分配作出的安排。在加拿大,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可以确保个人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也可以避免冗长的政府托管分配程序和家庭纠纷,并保障特定情况下子女的财产安全。

因其重要意义,提前立好遗嘱,已经和买保险一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重视,甚至作为财产和税务安排的重要一环,在专业人士帮助下审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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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当遗嘱和相关法律规定在继承人的认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上不一致时,以遗嘱中的规定为准。但这并不代表遗嘱可以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对于一些明显“偏心”的遗嘱,权益受到损害的继承人是可以说“不”的。

加拿大最近的两个法院判决,就都推翻了遗嘱中显失公平的内容。两起判决分别涉及被继承人的子女之间以及在世配偶和子女之间的遗产分配。

 

被过继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继承份额相差20倍

温哥华华裔居民Tat Kuan Cheong 在3年前去世。他在遗嘱中称自己的长女Celine为“侄女”,留给她$1.75万元的遗产。这笔钱的数额与Cheong留给自己同父异母妹妹的遗产数额相同,略少于他留给自己教女的$2万元。Celine的两个同胞妹妹则各自获得约$34万元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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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庭文件,遗嘱中的安排之所以如此“偏心”,和这个家庭的背景有关。

Celine虽然是长女,但在4岁时,就离开澳门的家人,到香港随富裕的叔叔婶婶生活。虽然没有正式的收养关系,但叔叔婶婶没有自己的孩子,像对待自己的女儿一样抚养Celine长大。

与其他姐妹相比,Celine小时候的生活相当富足。她和叔叔婶婶住在大房子里、上私立学校、有很多玩具和漂亮的衣服。

但Celine认为自己是被家人抛弃的,感情上受到了很深的伤害。她和叔叔也并不亲近,因为他家暴婶婶。Celine在18岁时去了多伦多,靠自己的努力读完大学。

与此同时,她的两个妹妹与七八个亲戚蜗居在香港的一套两居室公寓里,没有抽水马桶可用,和其他表姐妹挤在一张床上,饥一顿饱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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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殊的物质生活差异让姐妹间产生了深深的裂痕。Celine的两个妹妹对从小生活优渥的姐姐充满了怨恨。

Cheong和第二任妻子移居加拿大后,Celine和家人的关系依旧十分疏远,只和婶婶比较亲密。她和一个妹妹吵了一架后,50年没有再见面;和另一个妹妹则从未谋面过;甚至父亲的葬礼都没有人告知她。

得知父亲遗嘱中的安排后,Celine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两个妹妹重新分配遗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Celine被剥夺继承权是否合理。主审法官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有人通过遗嘱剥夺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可能有“正当理由”。这些原因也许与遗产的规模、立遗嘱人和子女的生活水平、遗嘱之外的馈赠、子女的期望以及被剥夺继承权人的不当行为或品格差有关。

但本案中,所有这些理由都站不住脚。

Celine在年幼时被父母放弃,尽管这样做是为了让她过上更好的生活,但这也让她和父亲的关系永久受损。

妹妹们则因为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异心怀怨恨,拒绝接纳Celine,进一步导致她难以修复与父亲的关系。

Celine因此承受了心理和情感上的痛苦。她与父亲和家人的疏远不是她应该受到指责或惩罚的理由。

考虑到这些因素,法官认为Cheong在遗嘱中作出如此安排有自己的理由,但他明显没有给长女足够的照顾,也没有在遗嘱中给出不平等分割的充分理由。这种情况下,成年子女应平等分享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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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注意到判决重新对遗产进行三方分配有违Cheong的意愿,但法官有基于道德规范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死者根据当前的社会标准合理履行义务。

Cheong在立遗嘱时显然没有获得关于自己道德义务的法律建议,这也导致遗嘱是有缺陷的。

 

46年夫妻情分等于零,未亡人仅获微薄遗产

另一起发生在安省的继承纠纷中,一位丈夫将所有房产都留给了子女,包括和妻子共同居住了46年的房子,结果被法院判决将房产全部出售变现,妻子和子女重新分配卖房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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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妇结婚46年,拥有5套房子,全部在丈夫名下。只有一块空着土地是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丈夫在遗嘱中将不动产全都分给了子女,其中老两口住了46年的房子传给了儿子。妻子得到的,只是两人银行和投资账户中现有资金的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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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省的《家庭法》,已婚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净资产增长由双方共享。这项权利被称为“净家庭财产均等化”,在妻子或丈夫去世时,适用于未亡配偶。

通俗地说,就是法律把选择权给了未亡配偶,他/她可以决定自己是按照死者的意愿获得相应遗产份额,还是和死者均分家庭财产。

本案中这两种选择下妻子能获得的份额差距实在过大,因此她选择向法院申请均分财产也就不足为怪了。

实际上,妻子的主要诉求是保有自己住了一辈子的房子。这处房产目前价值$240万元,大致相当于她有权获得的一半家庭财产份额。

但是由于家庭财产以不动产为主,流动资金远远达不到家庭财产的一半,难以进行分割,所以子女主张出售全部房产,以便获得最大收益,一家人分钱。

双方的主张都有法律依据,法官最后判决卖房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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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主要有两个。

首先,法官有权签署命令,将夫妻俩长期居住的房子转到妻子名下,但这么做有个前提,就是法院已经签署了平权令,但不转移所有权的话,权利人应得的财产份额有可能不能兑现。

本案中这种风险并不存在。

其次,对立遗嘱人坚决不给妻子留任何房产的意愿也要予以考虑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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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为家庭法的规定,妻子获得了平权令,这完全阻碍了立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

因此,法官既要保证妻子在家庭财产中的权益,又要考虑丈夫的意愿,于是最终判决将所有房产挂牌出售,所得款项在妻子和子女之间进行分配。

这个案例突显了遗嘱与婚姻协议书之间的差异。

婚姻协议是婚前或者婚内夫妻双方对与财产分配的合同。其签订和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而遗嘱的订立和修改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愿。

在财产分配方案和法律规定可能有冲突的情况下,婚姻协议书与遗嘱相比,可以提供更大的确定性,更有利于预防纠纷的产生。

来源:温哥华港湾综合Vancouver Sun, Financial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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