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痛教训!大温华人夫妇买房想省点税,结果加拿大身份竟当场“失效”!彩礼借口根本没用!

据温房网综合报道:以为找个加拿大配偶,或者在房产证上把份额分成“99%对1%”,就能规避高额的海外买家税?

大错特错。2026年1月14日,BC省上诉法院的一项最新判决明确表示:只要实际“出资比例”与登记的“产权比例”不符,加拿大公民的免税资格即告失效,整个房产必须全额补缴海外买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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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认“彩礼避税”

案件的主人公是Chia-Wen Hsia(音译:夏佳文,加拿大公民)和Li-Yuan Chuang(音译:庄立文,中国公民)。

两人于2014年订婚时,共同签订了一套列治文公寓的楼花合同。该房产于2017年3月28日正式过户,成交价约为$47.5万元(此时两人还没结婚,婚礼于同年12月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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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时的《BC省物业转让税法》(2016年8月2日正式生效),当特定地区的住宅物业转让给外国实体(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应税受托人,或两者之一时,需要缴纳海外买家税(ATT)。

但为了减少税款,两人在产权登记上做了安排:让夏女士登记持有95%的产权,庄先生则仅登记5%。因此,两人最初仅按庄先生所持5%权益对应的房屋市价,缴纳了海外买家税。

这样一来,在申报税款时,他们就只需针对庄先生名下的份额缴纳了海外买家税。

表面上看,这是一笔合规的按比例纳税交易。但问题就出在谁掏的钱上。

实际上,真实的出资情况与产权登记严重不符:购房资金中,夏女士的母亲出资60%,庄先生出资40%

也就是说,庄立文掏了40%的钱,名下却只挂了5%的产权。

这笔交易差很快被BC省财政部审计人员发现。税务机构认定,夏女士名下产权中,有相当于35%的份额是替庄先生“代持”。

因此,他们向二人发出通知,要求就整套房产的全额价值补缴海外买家税。

面对巨额税单,二人不服并提起上诉。

夏女士在一份宣誓声明中解释,庄先生出资的40%属于“彩礼”,依据中国传统,男方应为婚房出资;但因其资金有限,故仅承担部分,而登记5%产权是“象征性的”,其余资金都应当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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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税务机构并没采纳这一说法。在法庭上,双方争的只有一件事。

夏女士一方主张,海外买家税仅应针对外国买家,不应牵连她这名加拿大公民;即便要征税,也仅应对庄先生实际出资的40%部分征收。

然而,从BC省高等法院到上诉法院,法官均驳回了他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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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全额征税,理由明确

上诉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支持全额征税,理由如下:

1. 口头“彩礼”缺乏证据:两人拿不出购房时的书面赠与协议。

法律只看证据,没有白纸黑字的赠与合同,法律就默认“谁出资,谁受益”。既然庄先生出了钱,夏女士名下的部分份额里就包含了外国人的权益,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信托”关系。

2.免税身份因“代持”失效:由于夏女士代替外国买家持有部分房产的受益权益,她在此次交易中的法律身份已不单纯是加拿大公民业主,而是构成了《物业转让税法》定义下的“应税受托人”。

该法的立法框架明确规定:即使持有者是加拿大公民或居民,只要其以受托人身份为外国实体持有房产权益,就应承担海外买家税的纳税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只要交易中任何一名受让人(买方)属于外国实体或应税受托人,则整个交易都将适用海外买家税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夏女士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但由于其作为“应税受托人”为庄先生(外国买家)代持了权益,其原本可能享有的相关免税资格自动失效

3.法律明确规定“全价征税”BC省法律明确规定,只要交易中涉及“外资权益”(包括由他人代为持有),则不能按产权比例分割计税,而必须就房产的总交易价格全额征收海外买家税。

跨境家庭千万注意

据Law360对此案总结,此案已成为BC省打击房产避税的一个标志性案例,清晰传递了税务审查的严厉信号:在产权与资金关系上玩“数字游戏”是行不通的

此案也再次明确海外买家税并不是只针对“外国人个人”,而是广泛适用于可能反映外国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各种形式,包括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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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非居民买家的家庭,尤其是跨境婚姻家庭,必须警惕以下三条法律红线:

1.出资与产权必须匹配:如果外国买家实际出资40%,产权登记就必须体现40%。刻意压低登记比例以“省税”,一旦被审计发现资金流向不符,即构成隐瞒与代持。

2.赠与需有书面法律文件:若购房资金主张为“彩礼”或“赠与”,必须在房产过户前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赠与协议或文件。事后再向税务机构或法庭进行解释,通常不被采信。

3.代持没有“部分免税”: 即使只为外国买家代持了极小比例(如1%)的产权,代持人名下其余份额(如99%)的免税身份也将一并丧失。整个房产将按非居民持有标准,被全额征收海外买家税。

来源:温房网综合Vancouver Sun, Law360, 法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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